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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稿)

2025年04月20日 15:17  点击:[]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马克思主义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其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山东石油化工学院章程》《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关于成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本章程,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维系学术价值,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树立优良学风,推动学术进步。

第四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术道德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机制,尊重并支持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院内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同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主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并熟悉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二)具有本学科较高的学术能力、严谨的学术道德和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

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院教师大会审议、党政联席会批准成立。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全体委员会议,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师德师风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经参与表决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出现主任空缺时,增补的主任人选由第六条规定的办法产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本学院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对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风气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定期检查;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具体任务包括:

(一)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发展规划等;

(二)审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及培养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四)审议学院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方案、教学科研平台建设方案、教学科研基地建设方案;

(五)对拟上报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报奖等进行学术认定;

(六)根据需要,对本学院教学科研材料进行审核和学术评价;

(七)对学院教师遴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拟报先进个人等的教学科研水平进行审定并推荐;

(八)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督促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定期检查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形成最终认定及处理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九)受学院委托,对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重大工作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十)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院学术委会审议、评价、认定的结果应有文字

结论,并由主任签字认可;

(十二)办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制度:

(一)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学院主要领导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五)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六)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七)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学风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全体教师大会为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年度工作、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中凡指数量上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校学术委员会核准通过后颁布实施,解释权在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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